蔚来起诉一户外用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烧烤炉上使用蔚来商标,某百货店未经许可销售、宣传被诉侵权产品,对公众产生混淆误人,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承担赔偿经济损失。
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法院给出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定浙江北山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炉,通风口形似蔚来车标,构成侵权,要赔偿对方30万元。
被告主张标识只是烧烤炉通风孔,不具备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侵害原告的商标权,且商品为烧烤炉,与蔚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虽为镂空图案,但并非行业惯用的通风孔形状,被告公司未能就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作为通风孔设计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在隔离状态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蔚来公司或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造成一定的混淆。同时,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极易淡化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形成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蔚来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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