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针对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解释(二)》明确: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且各方实际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受害人应获赔偿总额。对于“开门杀”事故,即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情形,《解释(二)》规定:受害人可主张该行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在“好意同乘”即无偿搭乘情形下,《解释(二)》要求法院综合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事故成因及使用人具体行为等因素,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决定是否减轻其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解释(二)》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的受害人,应获支持误工费请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在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标准计算;多个被扶养人情形下的生活费计算方式亦向受害人倾斜。在诉讼程序方面,《解释(二)》明确: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丧葬费用,受害人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以防重复受偿;相关机构提出的追偿请求可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此外,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纳入相应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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