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通社快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向北汽集团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合计30万元。
两家企业的品牌纠葛源于历史沿革,北京汽车制造厂成立于1951年,2001年重组成为北汽集团子公司。2015年,北汽集团将所持北京汽车制造厂全部股权转让给富路集团,后者自此脱离北汽集团体系成为民营企业。2023年,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收购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将其总部迁至山东青岛。
尽管股权关系早已切断,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产品宣传及子公司命名中仍持续使用“北汽”相关标识,并于2024年举办212品牌发布会强调历史传承,引发北汽集团于同年6月发布澄清声明并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定,“北汽”简称权益归属于北汽集团,北汽集团通过长期研发制造、品牌推广及商业经营,已使该简称与其形成稳定的市场对应关系。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使用“北汽”的合法基础源于此前与北汽集团的关联关系,但在股权剥离后,该合法基础已丧失。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承继了“北汽”简称权益或享有独立的竞争性权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丧失合法基础后仍使用“北汽”字样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故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次终审判决明确了“北汽”品牌简称的法律归属,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今后仅能使用全称或“BAW”标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单独使用“北汽”字样。
(图/文 网通社 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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