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要求北京汽车制造厂停止使用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北汽集团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合计3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汽车制造厂于1987年与北京摩托工业制造公司合并组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1994年并入北汽集团。2015年,该厂被富路集团收购股权,2016年完成工商变更成为民营企业。2020年前后,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完成对其收购,成为最终控股方,并将总部迁至青岛,2021年成立二一二越野车有限公司。北汽集团曾于2024年6月7日发布澄清声明,指出北京汽车制造厂在其产品、宣传及子公司名称中使用“北京”“北京汽车”“北汽”等标识,并多次提及井冈山、212等北京汽车工业历史元素。北汽集团强调,北京汽车制造厂为生产基地位于山东青岛的民营企业,与其无任何股权或产权关系,亦不承担其产品售后及服务责任。法院认定,“北汽”简称权益归属于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制造厂在丧失使用“北汽”简称的合法基础后,仍继续使用相关字样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北汽集团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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