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业主诉物业公司拒绝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案件。业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管理协议,取得小区固定车位使用权,并申请在该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以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一审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对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其安装自用充电桩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无需业主共同决定;小区虽设有公共充电桩,但在使用便利性与成本方面无法替代私用桩;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业主反对意见或安装行为违反相关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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