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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学车途中撞人致残

2013-11-14 12: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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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晚报 作者:许聪

本报讯(通讯员许聪 盛婉丽)浦江某驾校女学员王某在教练培训学车时意外发生了车祸,责任算谁的?事故因此产生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近日,浦江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

黄某是浦江某驾校教练员。去年7月22日中午,学员王某在黄教练的带领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该县毛亚线与和平南路岔口地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陈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由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教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据查,小型轿车系驾校所有,该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今年9月底,陈某将保险公司、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及教练黄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称,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教练车辆投有财产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又因为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黄某系雇佣关系。当日,黄某带领王某练车是正常上班期间的职务行为。雇员黄某致人损害,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70873.66,被告黄某自愿代驾校赔偿陈某损失人民币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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