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给我100元钱运费,我想这个摩托车不是我偷来的,我也不买这个摩托车,我只是帮他运一下赚点运费应该没关系的,所以就帮他运了。”郭某说的他,就是其在监狱里认识的朋友,周某。
原来,早在2010年的时候,两人就因为一个案件结识了……郭某曾在上一个案件中收购了两辆周某偷来的摩托车,这是郭某第一次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出狱后,郭某和周某就因此有了联系,并且成为特殊的“朋友”。
2013年8月,周某在东阳南马的一棵大树下偷了一辆摩托车,当时周某想不到有谁可以将车子运回东阳,找陌生人又怕被察觉是自己偷的车。于是周某想到了自己的“朋友”郭某,郭某帮自己运车还可以赚钱,周某觉得自己和郭某的关系还是比较好的,郭某不会拒绝自己。
郭某接到周某的电话,周某让郭某去南马找他,让其帮忙拉一辆摩托车。周某谎称这是自己刚买来准备带回家的,车子还是比较新的,但是打不着火。
郭某看着新的摩托车,却是打不着火的,想到了自己以前从周某那里买的两辆偷来的摩托车,并且自己和周某都已经因为这件事情被判过刑了,郭某更加肯定这辆车很可能是周某偷来的,车子坏掉了却让他拉到家里而不是修车店。但是由于自己和周某出狱之后还有联系,也算是朋友,加上周某告诉郭某会给他100元钱的运费……郭某将车子运到了周某的家中。
2014年3月19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郭某批准逮捕(周某已另案处理)。
(吕珍 方丽萌)
编后:法律并非想当然,都有明文规定。你以为违法有理由,法律的判决却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