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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致人亡四次调解终结案

2014-04-16 1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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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中新报 作者:胡友大 邱慧敏 夏斌婷

新报讯(通讯员 胡友大 邱慧敏 记者 夏斌婷)日前,义乌稠江街道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对一起因操作不当致人死亡的纠纷进行调处,前后历经4次说理讲法,当事人三方终得圆满解决。

3月17日,年逾七旬的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稠江街道某彩印厂,撞上韦某驾驶的叉车,摔倒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5天后死亡。之后,伤者家属把相关情况反映给了稠江街道。

街道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当即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到实地进行勘察。据了解,韦某系某纸行的雇佣人员,事发当天送货至彩印厂后,擅自驾驶彩印厂内的叉车出厂卸货,导致悲剧发生。

3月25日,稠江街道调解员首次进行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向纸行法人代表陈某和彩印厂法人代表叶某提出62万余的高额赔偿费,而纸行和彩印厂表示难以接受,调解暂时中止。

3月26日又举行第二次调解,认定各自的责任。韦某虽有叉车驾驶证,但在未通知彩印厂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叉车,并将只能在厂内作业的叉车开至厂门外,违反叉车使用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驾驶员一方即纸行负主要责任,家属方和彩印厂负次要责任。

随后,调解员就家属方提出的赔偿数额逐个进行分析。依据《2013年金华市中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赔偿额最终确定在35万元左右。

第三次调解,稠江街道调解员找到纸行法人代表陈某谈话,最终于3月27日以陈某同意赔偿21万元而调解成功

与纸行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调解,家属方又第四次同彩印厂达成协议,由该厂赔偿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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