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 刘小娟)记者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市区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监管。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据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介绍,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市区列入动态监管的对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的企业或牵引车的道路货运企业;列入动态监管的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12吨以上重型货车;农村客运车辆(城乡公交)可参照执行。
凡列入动态监管的车辆,均应按照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GPS),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道路货运车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其中,7月1日后新增或更新的车辆,应选购出厂前已安装符合标准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既有车辆和企业,如果不发生车辆更新、过户等变动,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旧的设备和平台;如果发生变动,一律按新标准实施。
经营者在办理车辆营运证或车辆年审、换证等手续时,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情况等证明材料。同时,省道路运输局规定:从7月1日起,所有企业、车辆选择的监控平台和监控设备必须符合交通部标准,并经省运输局备案;运输企业必须有专职监管人员,平均100辆车配备一名专职监管人员。
7月1日起,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用于“两客一危”车辆数据采集,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用于12吨以上货车数据采集。据介绍,目前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均使用社会化服务机构平台。通过交通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测试、在浙江省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我市目前仅有1家(全省有1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