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通讯员 张代磊 记者 王旭航) 2月以来,连续在义乌北苑街道的超市、小饭店实施盗窃作案,因嫌弃盗得的物品价值较小便放火泄愤,共计烧毁财物价值14万余元。日前,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方某因犯放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方某是河南方城人,今年23岁,在义乌打工已多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为偷点钱花,方某来到北苑街道凌云二区某超市,费尽周折进入超市实施盗窃。方某撬开超市收银台抽屉,发现里面只有十几元钱,只好又拿了几包烟。
本来想发点小财,没想到居然只偷到十几元钱,这让方某很不满,于是产生了放火烧超市泄愤的想法。方某就地取材,将超市里的纸巾撒在超市西侧货架的纸类商品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巾,见火烧起来后从原路逃离现场。
跑了一段路后,方某来到凌云二区另外一幢楼的一楼南侧走廊。想想半天忙乎下来,钱少得还不够塞牙缝,再次怒火中烧。看到旁边正好堆放着大量的气泡膜,方某将纸巾撒在气泡膜卷上,用打火机点燃纸巾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方某在超市内放火的行为引发火灾,造成超市大量商品被烧毁,超市房屋部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近4万元。而方某点火烧气泡膜的行为同样引发了火灾,造成5间房子等大量财物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近8万元。
2月23日凌晨4时许,方某进入凌云三区某酒家实施盗窃。翻箱倒柜找了半天后,只盗得一把打火机、几罐红牛饮料等,同样因心生不满而放火烧店。后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5万余元。
另查明,自2013年7月以来,方某至北苑街道、后宅街道等地的超市、酒楼实施盗窃,累计12次,窃得现金和物品总计价值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