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40岁的陈某与几名朋友在东阳横店一家饭店吃饭,在觥筹交错间,朋友频频劝酒。“开了车不能喝酒,要不然被交警查到就麻烦了。”一开始陈某拒绝了,后经不住朋友劝酒就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又喝了一瓶啤酒。
吃完饭,陈某虽已饮酒但仍驾驶小轿车回家,途经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2号地段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曾于2010年7月帮助他人购买407.6公斤“黑硝”(与黑火药性质相符),被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陈某酒驾时正处于缓刑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缓刑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