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卫视
凤凰汽车> 金华> 新闻>正文
2017上海车展

涉事汽修厂被罚3万元

2016-04-14 10:29:49
分享到: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倪国栋

安全气囊是汽车上最基本的被动安全装置,平时看不见摸不着,却可在不幸发生车祸时保护乘车人员。而为保险起见,弹开后的安全气囊都要做更换处理。

永康人钱先生不久前遭遇一场车祸,幸得安全气囊保护,人无大碍。事后钱先生将汽车送修,不料竟发现汽修厂不仅多报谎报了维修项目,还无视车乘人员安全,将理应报废的安全气囊用胶布黏了回去……钱先生当场将此事投诉至12315。(详见本报 2016年1月5日2版报道)

近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家汽修厂“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人民币,上缴国库。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钱先生已聘请律师,准备将这“视他人安全如儿戏”的汽修厂告上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事汽修厂收万元罚单

去年12月,钱先生向永康市场监管局举报,自己因车祸送修的一辆尼桑“逍客”越野车,被举报的修理厂在未更换汽车前座椅左侧气囊、左侧气帘、左侧气囊电脑版的情况下,向其谎称更换了这三样汽车配件,要求钱先生支付材料费、修理费共计1.43万元,其中这三样汽车配件更换的费用是3150元。

今年1月初,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该汽修厂厂长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今年2月底,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安全气囊事关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该汽修厂在提供汽车修理服务时,谎称更换气囊、左侧气帘、左侧气囊电脑板配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消费者未支付尾款,该案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该厂负责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该局调查工作,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4月7日决定对该汽修厂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二、罚款3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该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月8日,该汽修厂厂长来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签收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车服务不顾他人安全

连赔带罚法律后果很严重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根据我国《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消保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金华推荐

  • 降价
  • 导购
  • i团车
更多>>
返回城市站首页>>
网友评论
0人点赞
|
评论0
加载中...
获取最低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