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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北京等城市应为车辆保有量设上限

2014年05月18日 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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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汪红 李莹莹

财政部17日宣布下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80亿,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其中京津冀是重点。

记者从16日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与京津冀雾霾治理”研讨会上获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正由环保部起草,拟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与会专家提出,京津冀雾霾治理必须联防联控,包括车辆限行等措施。研讨会由北京市法学会、首都经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创新团队等联合召开。

治霾支招三地不能“画地为牢”

北京市在防治雾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志勇表示,比如在技术上,由于缺乏节能减排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实行起来无章可循。不同行政部门对于雾霾防治的要求和标准也不一样。

此外,存在多头执法的问题,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都有自己的治理措施,存在部门壁垒。

因此,焦志勇建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雾霾防治,比如由一位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挂帅总负责,成立综合治理机构(或称为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办公室),探索协同综合联动的管理体制,一定要打破利益格局和部门壁垒。

省际间的联防联控也非常重要。在研讨会上,最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强调,雾霾越来越严重的原因之一,就是长期以来治污工作过分强调地区、部门在行政管理上的权威性和排他性,事实证明这条路已走不通了。

北京自己把环境治理得再好,如果周边地区污染治理不好,北京的雾霾也不可能消除。所以,应制定联防联控的规范,绝不能画地为牢。

“设限”私车也应联动

治理雾霾必须合理规划交通,特别是在北京、天津这样的大城市,应为车辆保有量设“上限”,只减不增,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提出,应把雾霾这个新问题提升到公众健康与安全和生态红线的高度,它不是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损害的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各地都有环境应急机制,但基本上是以行政区划来做的,应制定京津冀三地大范围的环境应急机制。

同时,限批措施应考虑连带责任。假设三地雾霾问题都未达到环境质量要求或雾霾已造成极严重的后果,可用法律上的连带限批机制,不仅对北京限批,河北省也要连带被限批,使联动机制有责任的关联。

修法建议大气污染防治公众责任将入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所副所长常纪文教授表示,大气污染源往往很多,比如机动车尾气污染、工厂排放、家庭和建筑工地排放等,一旦造成区域性污染是谁的责任?恐怕人人有份儿。

常纪文提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应实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北京市与周边的很多省市都签订了区域合作的协议,很多地方关停并转了一大批企业,但效果甚微,其原因就是不管企业搬到哪里,都面临污染治理,责任怎么分担的问题。所以要强调京津冀一体化,但整个考核体制要区域化。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强调共同责任,工业领域、农业领域、社会生活领域都对大气污染有“贡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不仅是排污企业的责任,各行业、各区域和公众都要参与。这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把共同的责任放入法条。

第二个责任是有区别的责任,经济发达的地方可多作些贡献,去支援相对欠发达地区,如河北关停了一些污染企业,北京可以转移一些优良的产业替代。这些企业可建在专门的城市里和工业新区,通过污染集中处理等方式,减少污染排放。

污染持续加重环保部门将被追责

孙佑海教授说,要追究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中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在现有行政诉讼法的框架内,如果出现民告官的情况,法院要积极受理。

明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给环保部门赋予了很多权力,如查封权、扣押权、行政处罚权等。如果环保部门不严格执法,导致几年后污染加重,环保部门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将行政公益诉讼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

治理大气污染公检法司四机构要联动,公安局在侦查方面要支持环保局的工作;检察院该公诉的要公诉;对造成严重污染者,法院必须严格公正司法,追究其责任。

孙佑海教授建议,未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必须加重大气污染者的法律责任,首先就是刑事责任,应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与刑法的衔接,为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打好基础。

还必须要让污染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凡污染受害者告到法院,法院就应受理,既要对私益诉讼及时受理,也要对公益诉讼受理,尤其要探索异地公益诉讼。

相关观点立法应有科学评估机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刘洪岩教授指出,由于环境法与经济发展最为密切,环境立法的严格势必会影响一些部门的利益,因此要防止法律被部门利益绑架。

孙佑海教授说,现在的立法没有科学的评估机制,一部法律出台后,是否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很难说。

所以,必须有客观的立法评估机构,即独立于部门和地方之外的公正的第三方。绝不能允许某个部门起草或制定的法律法规仍由某个部门自己评估,那叫“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无法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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