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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剑指汽车 到底该反什么

2014年08月14日 21: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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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汽车商业评论 作者:戈马

一部《反垄断法》的实施引发了汽车行业对之颇高的关注度,各路专家及媒体针对这项法律会给汽车行业带来怎样的变化所展开的激烈讨论,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解读版本。

激进派显然认为这项法律如一丝明媚的春光照进问题多多的汽车销售领域,并将解决该领域多年令人挠头的痼疾。理性视之,《汽车商业评论》认为,我们应该有理有据地对汽车行业一些有争议的现象进行讨论,而将一些实际合理合法的做法视为垄断,实际是不懂法律的形而上行为。要想分析汽车行业是否有触及《反垄断法》的行为,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垄断。所谓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按照这种定义,实际可以看出,全行业垄断现象并未在汽车业这个领域发生,一是由于这个行业本身竞争激烈,二是因为该行业内尚未形成能对行业产生支配权的大鳄,占市场最大份额的企业不过只吃到了其中20%的蛋糕。

当然,按照《反垄断法》,汽车行业中的确也存在某些细节上涉嫌垄断,并因此生出了诸多类似“定价权归属”、“4S店命运”等激烈的观点交锋。但是我们判定一些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范畴,一定不要从字面意义来将看起来“可疑”的行为一网打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詹昊将《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以下归纳。

第一部分是垄断协议。市场上商家共谋,或者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之下集体涨价,这叫垄断协议。

第二部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前提必须判断企业首先具有支配地位,才能称之为滥用或者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是随便说的,除了法学要定性以外,更重要的还有一个经济学定价问题。

第三部分经营者集中,包括企业兼并、收购、合并等等。《反垄断法》主要任务是防止在完成集中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大,这样相关归置部门可以进行事先审查。

第四部分,综合特色的垄断现象,一般称之为行政垄断。

以下我们不妨循着《反垄断法》的轨迹,逐条分析解决围绕这一法律讨论最激烈的问题。

1、最低限价终结者?

观点内容:厂家无权对经销实施最低限价,以往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观点热度:70%

所谓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观点定性:视当前及发展而定

国家法律允许商品品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本身有两重性,一重允许特许经营存在,可提高厂商品牌能力、可以促进加盟商投入。若超过一定合法限度和合理限度,妨碍市场竞争、妨碍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就要加以归置。

受《反垄断法》制约的垄断性统一定价,是拥有具备垄断性市场份额的企业,制定出高价或低价,消费者没有更多选择,仍会被迫购买。汽车行业竞争激烈,汽车产品某一品牌不会在市场形成垄断地位,消费者有对价格不满意而转购其他商品的自由。特许经营中,厂家制定相对统一的价格更多用于品牌维护,有利于整个销售生态、销售结构更合理、完整,如销售价格混乱,这对品牌营销是一种破坏。

因此,汽车行业这样的统一限价,并不会对市场产生支配作用,也不会真正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目前中国市场看来,所谓最低价、统一价,也都是在激烈竞争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不涉及垄断。

但上述观点仅限于目前尚未有占据行业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这种情形一旦被未来发生的兼并重组打破,那么企业行为势必也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2、4S店模式何去何从?

观点内容:4S店模式将被大卖场取代

观点热度:60%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及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观点定性:错误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但目前,中国汽车企业占市场份额最大的是20%,不存在市场支配权问题。

4S店经验模式是品牌特许经营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垂直授权,确实存在着4S店过多体现厂家意愿的情况,在某些细节上存在这垄断的状况,比如售后维修服务的捆绑销售,这些均可以根据法律要求进行改进,但并不代表这种模式将面临终结。

由于消费者聚集的人气大,大卖场走量会大,因而形成了巨大能量,因此汽车大卖场会逐渐被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后,今后国家可能会鼓励这种行为,但不会取代4S店,两者将并存发展。

3、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观点内容:汽车行业地方保护主义将受到打击

观点热度:60%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观点定性:正确但是较难做到

汽车行业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采购、出租车以及相关政策优惠上。这是一种特殊的非正常市场状态,对于自由竞争有着很大的阻碍,《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它在实施时将不再明目张胆。外地企业也可以为武器,与不合理的做法进行斗争。

这个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问题,即使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也不是能够立竿见影的。

4、可以跨区域销售?

观点内容:可以在其他地区买便宜车了

观点热度:50%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有关属于垄断行为的第三款: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观点定性:能做到不合法

4S模式就是汽车厂家授权经销商的特许经营方式,厂家是特许人,经销商是被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人,也就是厂家,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因此,跨区域销售背后,厂家管理的利剑仍悬在经销商的头上,一旦不遵守游戏规则,经销商将可能被厂家踢出特许经营体系。这里,有人搬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是垄断行为时忽略了其前面的定语: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这可以理解为厂家之间的垄断协议,但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发生概率很低。

当然,跨区域销售在汽车业内并非不存在,厂家也并非不清楚,由于并非严重,也就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5、杜绝搭售现象?

观点内容:经销商可以拒绝厂家畅销车搭售滞销车的行为

观点热度:50%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七条 第五款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观点定性:理想化

经常从经销商那里听到类似的抱怨——购进三辆较为畅销的车型,必须搭着进一辆不好卖的车。对与4S店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只销售一个品牌,因此没有选择权,若不接受条件,则意味着无车可卖,这种状况属于《反垄断法》规范的范围。

不过这种情形与前面的跨区销售一样,受到了行业潜规则的影响,因此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彻底杜绝。有些时候,经销商为了能够从厂家进得更多畅销车,也会默许厂家的这种不合理行为,而只要经销商不检举,一切就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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