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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日企遭罚:持续时间长 垄断协议多

2014年08月20日 13: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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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 作者:周锐

中国国家发改委20日宣布,日本十二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被国家发改委罚款12.35亿

除了“罚单”数额创出中国反垄断执法历史上的新高,罚款的标准也是前所未有的严厉。

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区间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在此之前,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案企业的罚款的最高标准是“6%”。该罚款发生在国家发改委对乳粉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中,广州合生元因“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整改”,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6%的罚款。

而此次国家发改委对日企开出的罚单中,除了因主动自首提供重要证据而免罚的不二越和日立外,爱三、三菱电机、三叶和捷太格特均被适用“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标准,NTN、矢崎、古河、住友的罚款标准为“6%”,日本精工和电装则被处以“4%”的罚款。

发改委反垄断局负责此案的官员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番对日本汽车配件商的处罚标准之所以按接近“高限”的标准来操作,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垄断持续时间长。其中,日立等八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垄断协议协商时间从2000年1月一直持续到2010年2月,多数订单供货时间持续到2013年底,长达十年之久;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垄断违法行为更是从2000年持续至2011年6月。

其二是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次数多。前述负责人表示,在十余年间,在起动机、雨刮器、点火线圈等13种经协商价格获得的产品里,每一个订单都对应一个垄断协议。

其三是知法犯法情节。价格上涨的幅度、时机的邮件都会在篇末强调“看后删除”,这显示这些企业当时已经意识到这样串通涨价是违法行为。

除了总体上的原因,不同企业也有着不同的情况。

发改委反垄断局介绍说,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之所以被处以上年销售额8%的罚款,是因为这三家企业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价格。

捷太格特被处于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则是因为其是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提议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家企业“8%”的处罚标准,还是在考虑到他们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情况下,按照20%幅度减轻处罚后的结果。

不过,此次案件也显示,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也是执法机构确定处罚标准的重要因素。此次两个案件中,第一家主动提交自首报告书,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和不二越被免除处罚;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电装和日本精工则均被处以4%的罚款。

分析人士称,这种明显的处罚标准阶梯,将有助于让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来的执法过程更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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