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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买车真能便宜?

2017年07月06日 09: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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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汽车有文化

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汽车编辑,每次有关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出台,都会有身边的朋友询问相关问题,但集中点只在一个:我们买车会不会便宜?

其实,这也反应出一个问题,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价格,就是终端优惠能达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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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3月份,也就是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刚刚通过的时候,许多计划买车的消费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新《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为核心的4S模式,为多种模式并行的汽车流通形式提供了保证。在7月1日正式施行后,4S店的价格垄断能受到多大的冲击。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新规,新《办法》首先取消了单一授权模式,推进多样化的销售模式,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而是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该《办法》的实施必然会对国内汽车行业的销售及售后环节造成深远的影响。

但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新《办法》只是新形势下对汽车销售的重新规定,并未否定厂商在销售终端的作用。这一点,在新《办法》第十二条表现的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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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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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就是消费者忧心之所在。即使是汽车销售不限定在4S店,但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的汽车销售渠道仍需要获得厂商的认可和授权。而且,鉴于消费者对品牌授权资历的盲目崇拜,以及一些不良风气的忌惮,在购车时更愿意相信厂商的信誉保证。这也造成销售渠道的多样性实际上成为空中楼阁。

在2005年施行的旧《办法》,对汽车流通秩序的维护曾发挥极大作用。汽车经销商只能将获得授权的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生产商不能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这样就堵住了不正规的销售渠道,避免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然而,旧《办法》也造就了整车厂的垄断地位。4S店销售模式让汽车生产商的话语权比较大,造成生产商强、经销商弱的不对等地位。

而新《办法》仍没摆脱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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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看(新《办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新《办法》看似将汽车销售交予市场,希望以市场竞争的规律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优惠。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盈利”,任何汽车销售商都会以各种方法扩大自己的利润。而在传统经销商与汽车生产厂商利益摩擦不断的今天,妄图以扩展销售渠道的方式增加销售利润,目前看来都是不现实的。

传统4S店销售模式下,经销商的生存普遍依赖于生产厂商,不管政策怎么变化,汽车商品资源都牢牢掌握在整车厂手上,资源在谁手里谁就掌握话语权,单单靠一纸新政就改变实行了12年的品牌授权模式也是不可能的。

而新政下的“汽车超市”等经销商,一方面要与4S店抢资源,一方面要争取最大利润,看似会以价格竞争的方式进行压价销售,但也会以其他方式将价格隐藏在其中。同样,传统4S店也会如此,这样就无形中将销售成本转移至消费者身上,实际到消费者的优惠空间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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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出台的出发点是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前提,新《办法》也确实减少了供应商对经销商约束的权利,但是多化的销售渠道对于供应商来说未必不是好事,那对消费者也未必能达到便宜的效果。

但从客观上说,新《办法》必将会对目前的汽车销售市场造成不小的影响,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都是好事。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会有阵痛期和公众接受期,从长远来看,一个规范的行业环境应该也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起码对于消费者来说,新《办法》的推出所带来的的最直观的的感受就是未来买车的可选空间增大了,售后服务的选择范围也更广了,消费者不用再为“品牌授权”所带来的高昂费用买单。

这样的效益,现在未必能显现,未来或许能作用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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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莎 PA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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