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交管局发布消息,为打击违法买卖分行为,自3月1日起,如需通过便民渠道处理他人车辆的记分电子眼,需提前至各地分局、交警大队窗口进行面签绑定。
非本人车辆绑定“面签”同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同时绑定不超过3台机动车,同一机动车只能同时不被超过三名驾驶人绑定,同一机动车驾驶人历史累计绑定非本人机动车不能超过5辆。绑定车辆时驾驶人必须到场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并提交绑定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进行面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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