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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31万买来新车发现竟售前维修过,车主怒告销售商

2018年03月23日 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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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车视

原标题:【维权】31万买来新车发现竟售前维修过,车主怒告销售商

买车如买房,消费者最怕买到问题车。2016年底,家住惠州市大亚湾的李先生,花费31万余元购买了一部福特撼路者。没几天,新车就出现了系统故障,李先生还发现售前更换过右前大灯。销售商称,售前检查是行业惯例,车主维权1年还没结果,目前,维权官司仍在进行。

几十万元买部新车存瑕疵

李先生介绍,2016年12月19日,他在惠州市江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位于惠城区三栋镇的4S店看中一款棕色的福特撼路者。

2017年1月4日,办清手续、交清车款后正式提的车。2017年1月10日,该车在行驶了800公里后出现了第一次系统故障。

2017年4月5日,他在该4s店电脑上查询维修记录时发现,他所购买车辆在未出售之前有更换大灯的记录,并随手拍下来留作证据。2017年4月7日,他委托广东中车检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车辆右前叶子板更换;送检车辆右大前灯、前保险杠更换;送检车辆前部进行过拆装(左前大灯、右前大灯、中网、前保险杠龙门架上饰板、引擎盖)。

李先生认为,江铃公司在销售该车辆时未如实告知他车辆的情况,故意隐瞒该事实信息并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辆充当新车售出,构成欺诈销售。

在要求更换新车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4月份,他将江铃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新车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259200元,返还购车款313800元、三倍购车款941400元、鉴定费4000元。

承认更换大灯,但不认为欺诈

针对李先生的诉求,江铃公司辩称,该公司在2016年12月6日更换了右前大灯灯罩,这种检测行为属于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该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告知李先生上述信息,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意思,该公司行为不构成欺诈。

2017年7月21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将涉案车辆售前PD I检查的内容告知原告,在无明确规定表明这些内容不属于消费者应当知晓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带来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一定损失30000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李先生称,维权过程中,耗费了他太多精力和时间。一审判决判江铃公司赔偿他3万元,事实上,他聘请律师就花费了2万元,鉴定费花了4000元,承担诉讼费用15744.83元,算下来,维权支出近4万元,维权未果,还倒贴了近1万元。

江铃公司对一审判决也表示不服并于2017年3月23日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判罚有失公允,请求中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

惠州市江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特店)总经理薛然表示,他们销售给李先生的车是新车。目前,李先生所购福特撼路者存在的“吃胎”问题,实际上是由车的大梁问题引起的,而大梁问题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需要几万元费用,该公司不会承担。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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