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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上路,按机动车处罚!考驾照已经是板上钉钉了!

2018年05月10日 1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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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超标电动车上路,按机动车处罚!考驾照已经是板上钉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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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此次《办法(修订草案)》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认定和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以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骑超标电动车,小车驾照被扣12分!

去年10月30日,仓山交警大队在闽江大桥仓山桥头处查纠电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一名市民骑着改装的超标电动车载人上路,就被交警逮了个正着。

该辆超标车体型比普通达标电动车大了不少,车身上还多加装了一个变频器,民警一查,发现该名男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但持有C1小车驾照。民警开出罚单,对骑车人进行罚款暂扣车辆外,并扣小车驾照12分。

民警介绍,福州市区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如果驾驶是超标电动车,便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驾驶证和小车驾驶证不能混用。市民骑超标电动车上路,导致小车驾驶证被扣12分属于“准驾不符”的处罚结果,合乎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车速在20公里/小时以上、50公里/小时以下,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都视为机动车。即使是两轮自行车,只要车速及车重超过这个标准也视为机动车,所以,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不要上路。

另外,如果有汽车驾照骑行摩托车上路,按与准驾车型不符处理,扣12分并罚款。

不少网友看到这个结果

心存侥幸自己还没考驾照....

千万别高兴得太早! 

有驾照是按准驾车型不符处理

无驾照那就是无证驾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草案亮点解读

1、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中职责问题

原《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等方面职责。

《办法(修订草案)》在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了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及公共停车区域的规划建设的职责,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实施监督管理。

2、《办法(修订草案)》针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规定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绿色出行优先”的原则,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予以吸收纳入,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通行和停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应负的职责和建设标准。

三是在法律责任中对因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严重失职,造成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设施等通行条件严重缺失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3、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问题

目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有差异,经常导致同一型号的非机动车产品列入一设区市政府公布目录,而在另一设区市未能列入目录,无法申请注册登记,给非机动车生产厂商带来较大负担。

业界提出,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能有效减少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的办理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对全省非机动车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因此,《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对本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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