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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工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并行管理

2016年09月23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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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网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要求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按 GB 27999 中相关规定计算。

  对于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分别实施核算。企业年度生产或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将产生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与对应的生产或进口量乘积求和计算得出的积分总量。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根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指标确定。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企业核算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目标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对在中国境内传统能源乘用车年产量或进口量大于 5 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年度比例要求。2016 和 2017 年度,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 2020 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 8%、10%、12%。2020 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部分为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反之为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对于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规定: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允许结转和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视作关联企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一方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国产企业;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国产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国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25%的国产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允许自由交易,不能结转。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必须在报告发布年度内抵偿平衡,即上一年度产生的负积分本年度必须抵偿归零。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需按一定的折扣,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6-2018 核算年度存在的(包括产生和结转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的,按核算年度的 80%计算;2019 年及以后年度存在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时,按 90%计算。2013-2015 核算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 2015年 6.9 升/百公里国家目标值的,其正积分在有效期内可结转使用,结转额度按上一年度的 80%计算。计算正积分时企业目标值按 2015年国家目标值和企业目标值中较小者。接受转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度使用,不允许再次转让。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如下:使用本企业结转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使用接受转让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向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方式允许组合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为向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度使用,不允许再次出售。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企业须自“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获得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转让的需附书面协议。没有按时提交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的,按失信企业处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企业积分进行划转、变更,在积分信息平台上公布各乘用车企业年度产生的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积分交易、结转等情况。企业发生分拆、合并等变动并影响到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处理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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