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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被人撞伤,竟然最后还要自认倒霉?

2016年09月28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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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8月16日晚上 1 0点左右,刘女士骑电动车遇到路边一辆轿车突然打开了车门,猝不及防的刘女士连人带车被撞倒在地。刘女士的脸部擦伤,牙齿被撞掉了两颗半。

交警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将刘女士的电动车和涉事轿车暂扣进行技术鉴定。让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鉴定结果显示她驾驶的电动车竟然属于机动车。这就意味着,民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中会将其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衡量判定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刘女士本人具有C1驾照,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驾车必须具备E本驾照,她属于准驾车型不符,可能面临着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的处罚。

刘女士的遭遇让人同情,这主要归罪于现行的非机动车标准,即国家轻工业局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设计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二是整车质量不得超过40公斤,三是有脚蹬等脚踏装置。只要这三个条件有一个不满足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归于机动车的范畴。根据这个标准,目前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车九成以上属于机动车。

于是有人出馊主意了,如果鉴定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就属于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车主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奶奶的!这样全国哪一个厂家不要被告上法庭啊?是不是厂家和经销商都是待宰的羔羊呢?有没有规避责任的空间呢?

电动车观察员咨询了相关律师,只要电动车能上牌,就说明这是当地政府允许销售的合格产品。不应该按照交警的认定执行!并且每一个地方电动车管理政策都是政府联合几大部门联合制定的,因此当地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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