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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如果没有脚踏骑行能力,将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2016年10月18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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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包括助力车在内的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并于本月底实施。该实施细则公布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新公布的《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由通则和实施细则两部分组成,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等事项,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那么,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实施细则与老细则有哪些明显的变化:

1、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与资料做了调整:

如:在“应具备的检测设备及检验类别”中,

删除的内容有:鞍座——鞍座夹紧测试仪;

轮辋——轮辋边高深度尺、轮辋带尺;

电池——电池测试仪。

2、电动自行车产品关键工序

原细则推荐了六个关键工序,其中只有整车调试为必备关键工序,而新细则规定了四项必备关键工序,具体是:车把安装、控制器安装、制动系统装配和整车调试。

新的细则检验项目由原来的35个项目,减少到15个项目,删除了一般项目;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脚踏骑行能力调整为否决项。

3、新细则的否决项目(又称为A类检测项目)

最高车速

制动性能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脚踏骑行能力

限速装置

4、新细则的重要项目(又称为B类检测项目)

电动机功率

把立管力矩

把立管静负荷

把立管和前叉管力矩

车轮夹紧力

脚蹬间隙

结缘性能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制动断电功能

新细则判定原则为:A类检测项目全部合格,B类检验项目中不合格项目不多于2个,才能判定为产品检验合格。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今后电动自行车在检测中,不安装脚蹬不能通过检测;安装了脚蹬还必须要有骑行能力。这就告诉厂家,电动自行车要在诸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城市上牌上路,必须对脚蹬的骑行能力加以充分的重视,否则,不装脚蹬或脚蹬没有骑行能力会被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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