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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酒驾同车人一起受罚于法有据

2014年07月12日 09: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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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综合报道

对同饮者和同车人处罚,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相当多的司法判例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都会对同饮者和同车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

广东省深圳市交警局在频繁的酒驾执法中发现,单靠交警执法,很难禁绝酒驾,酒驾同车人多为同事、同乡,他们纵容、放任的态度助长了酒驾行为的发生。故该局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时,建议对驾驶人、乘车人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父子等亲属特定关系人设定罚则,对酒驾特定同车人处以100的处罚,发挥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评价功能,营造严查、严管酒驾的社会氛围(7月10日《法制日报》)。

酒驾处罚乘车亲属或同事,看似株连式的执法,其实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酒驾者同车人明知司机违法酒驾,却不制止,等于变相纵容,无疑已经违法,应受到相应处罚。

不过,只对具有上下级关系、父子等亲属特定关系的同车人设定罚则,其震慑作用还远远不够,应该把处罚范围扩大到所有酒驾同车人。对与酒驾者同桌饮酒者和提供餐饮服务的饭店,也应进行处罚,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确实进行了劝阻。

喝了酒不能开车是常识,明知对方喝了酒,却不阻止他开车,甚至还坐上醉酒者开的汽车,等于是变相纵容酒驾行为,不仅是对酒驾司机不负责,也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如果真发生了交通事故,酒驾司机固然难逃罪责,同饮者、同车人和饭店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对同饮者和同车人处罚,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相当多的司法判例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都会对同饮者和同车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因为同饮者和同车人对饮酒者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不能放任其酒后开车,如果司机因酒驾发生事故,同车乘客和同桌饮酒者很可能因此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此类判例国内已有多个。

可见,即使目前没有处罚酒驾同车人和同饮者的明确法律规定,一旦有人酒驾肇事,酒驾同车人和同饮者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把相关判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必将有效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减少车祸悲剧的发生。

在国外,对醉驾司机同车者进行处罚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如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而在芬兰,醉酒驾车事故中的同车乘客可能失去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资格。

酒驾同车人、同饮者要避免处罚和可能的车祸赔偿,最好的做法是,一旦发现司机有酒驾的企图,不仅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的还应该立即下车并报警。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朋友负责、对社会负责。如果同饮者都能尽到劝阻义务,醉驾导致的悲剧就会少很多。

餐饮企业也要尽到社会责任,主动提醒顾客别违法酒驾。毕竟顾客有没有喝酒、是否酒后驾车,饭店不可能不清楚。如果在司机开车前劝阻一下,大部分人是不会坚持酒后驾车的。司机酒后驾车餐馆担责,也应该列入立法计划,以提醒餐饮企业别只顾着推销各种酒赚钱,却忽视了公共安全,变相助长酒驾行为。虽然让饭店主动举报酒驾司机不太现实,至少饭店应尽到提醒责任与规劝义务。而在饭店劝告后仍坚持驾车上路者,也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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