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须建立第三方鉴定机制

2012年10月19日 10:21 来源:南方报业网-南方日报 作者:陈志杰 0人参与 0条评论

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完成了“升级换代”。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从而将汽车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提升至法规层面。此后汽车生产者如违反召回管理条例,将面临力度空前的重大处罚。

按照规定,如果生产者存在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等行为,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以每辆车10万元计算,假设召回数量在1万辆,那拒不召回的代价也将在亿元以上。汽车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将对汽车制造商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这次汽车召回管理的强化,将带来哪些影响?南方日报汽车周刊的调查显示,21.03%的投票者认为,汽车召回管理上升至法规,此后召回数量将上升;而有36.66%的投票者认为汽车召回还需要奖励第三方鉴定机制;13.45%的投票者认为新规是否奏效,关键还要看整个召回流程的执行;有10.53%的投票者认为新规将使自主品牌汽车面临空前压力;还有18.33%的投票者认为,新规将阻击国际品牌国外内不同等召回现象。

有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召回新规对消费者权益+安全保障以及督促车企严控质量当然有好处。在执行方面,原来是企业主动,企业诠释,随意性比较大,现在《条例》上升到法规层面变得更为严肃,这就引发第三方缺陷认定的问题,尤其普遍发生的显性故障问题,目前缺乏车主与第三方的直接信息平台。

建立第三方鉴定机制,成为汽车业内对召回新规关注的焦点。有分析师直言:“第三方鉴定是死结,超低的国标是笑话,国内外差别待遇是永恒杯具。”还有分析认为,召回数量还是看召回标准的高低,对于国产汽车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也是国家进行汽车工业整合的一个手段。执行的最大难点就是标准指定、召回流程、召回监督。

[责任编辑:zhan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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