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方将公布是否对中国乘用车和轻卡轮胎启动“双反”调查的立案决定。如果美方启动“双反”调查,中国轮胎市场将面临巨大压力。相关企业应当结合本案中的积极因素做好应对准备,最大程度地争取有利结果。
案件背景简况
6月4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向美商务部提交申请,要求对中国乘用车和轻卡轮胎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
根据美方递交的申请书,该产品在美国海关税则中主要列于4011.10.10、4011.10.50、4011.20.10.05、 4011.20.50.10、4011.99.45、4011.99.85项下。倾销的调查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4年3月31日;补贴的调 查期间为2013年全年。申请人建议在此次调查中采用泰国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申请人指称,中国向美国出口的轮胎在2013年出现数量剧增现象,并指控中国出口产品存在60.15%的倾销幅度和25.73%的补贴幅度。据申请人统计,2013年向美国出口轮胎数量最多的中国企业包括卡莱(梅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固铂轮胎、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等。
对于USW的立案申请,美国轮胎工业协会(TIA)日前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申请人所谓的美国制造业出现的工作岗位丧失是受到了一系列贸易政策的影响,并 已持续多年,而非由中国向美国出口轮胎所致。如果“双反”措施得到执行,并导致中国产轮胎进口量下滑,那么美国的轮胎市场将被扰乱,并会对消费者和TIA 的成员企业造成巨大损害。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于7月18日作出决定,判断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表明中国轮胎的进口对美国轮胎企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事实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已有南非、巴西、印度、美国、哥伦比亚等多个国家针对中国出口的乘用车轮胎启动贸易调查。相关贸易措施直接对中国轮胎的出口数量和趋势造成影响,最终导致近期美国国内产业申请对中国产品启动“双反”调查。
市场走势分析
2009年,美钢铁工人联合会曾对该产品提起特保申请;同年9月,美政府宣布对该产品征收高达35%的特别关税,相关措施为期3年,后两年依次递减5%。 2012年9月26日,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期满结束之后,美国市场订单快速增加,中国输美轮胎迅速恢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轮胎产能的过剩压力。据海关 数据显示,2013年1~2月,中国对美轮胎出口量为1133万条,同比增长24.5%;出口均价为每条44.5美元,同比下跌10.6%。
根据美国商务部以及橡胶制造商协会(RMA)的数据,2013年中国大陆面向美国市场的乘用车轮胎出口量创下了历史新高。2013年年中,美国整体的乘用 车轮胎进口量也创下历史新高,同比提升13.6%至1.437亿条。这一增长主要来自三个地区的进口业务——中国大陆(同比激增55.8%)、印尼(同比 增长16.7%)与中国台湾(同比攀升22.7%)。
相比之下,2013年美国市场进口自韩国(同比下跌16.4%)、日本(同比下滑8.7%)与巴西(同比锐减37.1%)的乘用车轮胎均出现下滑。中国大 陆2013年向美国市场总计出口了4600万条乘用车轮胎,超出了2008年创下的3960万条的纪录;同期中国面向美国的轻型卡车轮胎出口量也同比激增 75.8%,达到528万条。
在出口数量剧增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想证明产业损害的存在,并不是一件难事。如果美国对华轮胎启动“双反”调查,中国的轮胎市场将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旦美国 对华轮胎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其他海外市场也很可能采取类似措施。因此,中国企业应该在即将启动的双反调查中,结合个案的特点,从倾销和损害方面做好充分的 准备予以应对,学会在国际竞争中通过世贸组织的贸易规则维护自身的权益。
积极应对为上
美国“双反”调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商务部(DOC)负责,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美国商务部主要负责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换言之,此次调查包括产业损害与倾销/补贴两个方面。
对于损害的抗辩,通常需要以出口国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联合进口商和出口国的最终用户论证进口国国内产业并未遭受申请人指控的损害,或者所谓的倾销进口与产业损害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与其他案件相比,即将启动的轮胎“双反”调查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本案的起诉方是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与被调查产品和产业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主张的行业损害和所谓的倾销产品之间,缺乏逻辑上的关联关系,可能成为此次无损害抗辩的突破口。
第二,美国轮胎工业协会在立案阶段提出反对,并积极参与听证会,导致立案时间的推迟。该事实表明:首先,美国轮胎工业协会与中国出口厂商在本案中具有共同 的利益;其次,美国轮胎工业协会具有相当的实力和话语权,能够影响ITC的裁决。为此,在接下来的程序中,我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应积极与美国轮胎工业协会 联络,确保抗辩观点、数据和立场的一致性。
第三,现有轮胎出口产商很多都是美国在华投资的公司,比如固特异、固铂轮胎、卡莱尔轮胎等,在无损害抗辩中,我们应该积极争取这类企业美国母公司的支持。
对于损害抗辩的论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美国的轮胎企业正在新建和扩建轮胎厂,整个行业的开工率和利润均处于上升状态,即使出现阶段性波动,也是因市场供需、汇率和成本变化等因素导致,与中国产品无关。
第二,中国轮胎产品的价格虽有下降,但这主要是缘于原材料成本降低和人民币贬值5%等因素;此外,中国产品的价格虽然偏低,但有时仍然高于墨西哥和泰国的产品均价。
第三,如对中国产品启动“双反”调查并采取措施,将导致美国的经销商业绩下滑、失业人数增加、产品价格上涨,而这些负面影响都要由美国进口商和消费者来买 单,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有鉴于此,调查机关应该客观地评估申请人的主张,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后续的裁决。
对于倾销和补贴的抗辩,需要各个出口企业单独应对。由于涉案企业数量众多,美国商务部通常采取抽样的方法来缩小调查范围。调查机关将在收到抽样问卷的 2~4周公布选样结果。立案后60天内,所有应诉企业均须递交个别税率申请问卷,否则将获得惩罚性最高税率。对于抽样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填报倾销/ 补贴问卷,并在随后几个月准备应对实地核查。
在“双反”调查中,抽样企业填报的信息只有经过实地核查后才能得到调查机关的认可,因此,能否顺利通过核查是企业应诉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尽管每次“双反”调查针对的涉案产品、时间和企业不尽相同,但核查的方法和重点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调查机关在核查出口数据时通常要求查阅哪些原始凭证, 不同的单据之间如何相互勾稽;核查官员针对不同的补贴项目会有哪些问题;对于财务数据之间的差异,企业提供何种解释易被调查机关采纳等。
对此,有经验的律师都能够回答这些问题。因此,企业在核查之前,应当听从律师的建议将财务资料整理妥当,并进行充分的演练,才能在核查中做到游刃有余,应对自如。
综上所述,对于即将到来的美国轮胎“双反”调查,我出口企业应当在积极参与行业无损害抗辩的同时,及时填报调查机关要求的信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争取到低税率甚至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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