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会议期间,北京市采取了单双号限行、工地停工等保障措施。今后,类似的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需要在实施前至少15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昨日,《北京市实施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公布。
该规定所称的国家重大活动,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国家庆典。保障措施则是指北京市为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预防性、临时性专项行政管理措施。包括社会秩序、道路交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的保障措施。
按照规定,保障措施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保障措施,应当在实施前至少15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政府提出保障措施时,应当对拟采取的保障措施进行评估论证。
该规定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保障措施,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机关、扩大适用范围、变更管理措施、延长适用期限。保障措施适用期限届满自动失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要配合保障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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