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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建住宅小区至少18%停车位要建充电桩

2015年06月30日 14: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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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张西陆

29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此外,广州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依规对已经建成的项目给予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与北京、上海(30%补贴)相当,高于杭州、宁波(20%补贴)。

已建在建住宅小区不设置建设充电设施比例

记者了解到,去年已有消息称,允许社会资本与国家电网公司在这一领域竞争,此举有望大幅度提升社会资本对充电站、桩的投资热情,2014年国内充电配套设施的建设有望进入高峰期。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易鸣表示,《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充电设施行业发展的总体原则和思路。一是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广州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暂行办法》将广州的充电设施按用户类型分为三类。一是在个人用户或是长期租赁的固定车位安装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二是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公务用车等提供的充电设施;三是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建设的,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各类用途停车场,其充电桩也有不同的配置要求。易鸣介绍,新建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结合实际需求条件建设充电设施;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一般指单位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配置充电桩。

“对已建和在建的,我们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原因在于,两者的情况较为复杂。已经建了的要求其配置充电桩,可能它不具备条件,且供电局的供电负荷可能承担不了,这就需要建设新的变电站,有不少客观条件的制约。”易鸣解释。

物管应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事实上,与星罗棋布的加油站相比,充电站的数量却远远没有跟上。按规划,广州到2015年1万辆新能源车的目标,需要匹配约9900个充电桩。今年过半,广州完成情况如何?易鸣坦言,到目前为止,广州全市只建成了1500多个充电桩,离9900个充电桩目标相去甚远。

在民间层面,充电设施建设仍有不少掣肘:一方面,企业建设充电设施面对的“关口”多、程序繁杂。有企业代表称,安装一个小小充电桩都会遇到规划、国土、市政、绿化、城管等多方面的障碍,各种报批流程既复杂又漫长。

另一方面,车主自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也面临着各种“刁难”。由于涉及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车主试图安装充电桩时受到物业阻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对此,易鸣回应,《暂行办法》出台前,征求过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也会设置一套流程和审批程序,“以前确实是有这样的情况,但是这个办法出台之后应该会有规范。”

同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需支持建设的工作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我们对物管也是有要求的,首先物管要支持,虽然我们不能强制,但物管不能无理阻挠建设。”易鸣透露,广州正准备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对于物业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过程中的情况进行公布。“未来,市民可以自行查询身边哪里有充电设施,可以自行选择就近充电。”

此外,广州探索建立有效的充电设施商业运营模式。一是对于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二是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三是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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