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各种聚餐也越来越多,但是聚会喝酒时可要注意了,一不小心,你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5月,南京溧水区洪蓝街道居民蔡某,受邀和同村几个熟人聚餐。桌上一共七个人,包括蔡某在内的三个人喝了酒。蔡某的家属了解到,蔡某至少喝了八两白酒, 还喝了两瓶到三瓶啤酒。
李先生曾和蔡某同桌吃饭但并未喝酒,他告诉记者,当天散席时已经是晚上9点,他提出送蔡某回家,蔡某自称没有喝多,要自己骑电动车回家。
然而,蔡某骑车行驶了几公里后,因为撞上了路边栏杆,不幸身亡。经检测,蔡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180毫克,远远超过醉酒标准。
蔡某的家属认为,同桌吃饭者明知蔡某大量饮酒,却没有护送他回家,对蔡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于是将同桌吃饭的其他六个人,全部告上了法庭,索赔158万元。
曾与蔡某一起喝酒的杨先生表示十分后悔。而未曾喝酒的李先生则认为,这起意外是因为喝酒引起的,他和其他几位没有喝酒的朋友,不该承担责任。
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对于醉酒者,聚餐组织者、同饮者负有一定的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该案的一个争议点,正是同桌吃饭的人有没有尽到相关义务。
目前,南京市溧水区法院正在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
无独有偶,在19年2月份,山东淄博周村的张某与同事李某等九人相约聚餐,吃饭的时候,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已经醉酒张某却执意要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想到这时候意外发生了。事后,张某的亲属将当晚参与饮酒的李某等9人起诉到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周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九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赔偿张某亲属近万元。
采访中周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毕晋军告诉记者:“本案认为李某等人的过失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等人应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等八人,分别赔偿张某的近亲属9800余元,共计即80000余元。”
被告李某等人均表示,他们和死者张某是多年的朋友同事,当晚饮酒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劝过张某饮酒,聚餐结束后大家伙也是极力劝阻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张某不听劝阻,他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毕晋军告诉记者:“在本案中李某等人,在聚餐结束之后,均未能实际有效的劝阻张某,醉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的,危险行为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护送通知照顾等注意义务,因此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审判员告诉记者,被告李某等九人虽然劝阻过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未能尽到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张某死亡,李某等过失行为与张某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护送醉酒者?护送醉酒者回家到底要怎么送?送到哪儿才算尽到了义务?快来听听法官的建议!
法官表示,护送醉酒者回家,务必要将醉酒者交给对方的成年家属。如果只将醉酒者送到离家不远的地方,从护送者离开到醉酒者回家,中间会出现一个危险的空白时段。如果在这段时间内,醉酒者发生意外,护送的人将被视为没有尽到相应的护送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法官还表示,如果醉酒者独自居住,护送者千万不要将醉酒者送到家后就立即离开,一定要自己或请对方的家属等人前来照看,以防醉酒者因为呕吐等意外事件引发伤亡事故。
这三种情况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酒诱发疾病的;饮酒者驾车没有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大家聚餐时一定要,文明饮酒,切勿劝酒。正所谓:
聚餐图一乐;
劝酒需谨慎;
喝酒唯小醉;
人生欢乐多!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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