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等或将成为执法部门的重点监管产品,产品质量不达标,相关产品将会被处以停产、下架、召回等处罚,企业及经销商也将受到处罚。具体相关内容有以下几点:
1、禁止销售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电动自行车、电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禁止销售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品目录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4、禁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禁止代客充电、储存电动自行车电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在门店充电导致发生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假牌照。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的牌证、临时标识。
企业、经销商自查
1、电动自行车门店是否有无照经营和超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情况。
2、电动自行车门店是否存在违规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来源是否合法。
3、电动自行车门店是否有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4、电动自行车门店内在售的电动自行车铭牌、合格证、说明书、3C标识等资料是否齐全,车辆是否具备脚踏骑行功能。
5、电动自行车门店是否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6、电动自行车门店是否销售电动自行车正式牌照。
如今复工复产大潮来临,正是检查的高峰期,希望电动自行车企业和经销商从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加工、质量检测、成品出厂最后到售后服务,做好每一个细节。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既对消费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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