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讯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叶某明、熊某群、叶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新日股份”,603787.SH)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22年3月18日公布的《熊某等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了该案的细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3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石消火认简字[2021]第100012号)载明,6月13日7时27分许,当事人叶某明在家中卧室休息,其住所着火。经现场勘验,入户门位于客厅北墙、客厅过火,冰箱、鱼缸、饮水机、风扇、沙发等物品烧损,其他房间受烟熏。客厅西北角地面有锂电池残骸,部分锂电池单体爆裂,锂电池塑料外壳受热变形熔化,壳体有由内向外烧穿的孔洞,锂电池残骸旁有1个标有“天能锂电”标识的充电器,充电器未与电源和电池连接。起火原因系锂电池故障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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