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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起火被认定质量问题,车主获赔40万元

2022年08月18日 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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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宝马混动车发生自燃,将华晨宝马以及经销商诉至法院,最终获得40万元赔偿。

据裁判文书显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购买宝马牌混合动力轿车,价税合计426780元,其中车辆购置税为49098.58元。2020年9月20日凌晨,宝马混合动力轿车停放于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33号恒晟源企业服务中心院内停车场内发生起火燃烧。后经人报警,消防人员到场查勘现场。

2020年9月21日,青岛市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现场调查走访情况载明:经现场勘查,宝马牌轿车呈东西停放,车头朝东侧,该车外部整车无过火痕迹,车后排右侧车窗户开有一缝隙,窗户周围外部的烤漆层有烟熏痕迹,外部其他部位完好无损。该车内部烟熏痕迹较重,副驾驶及后排座椅位置无过火痕迹,主驾驶室皮制座椅有过火痕迹,皮制坐垫中间部分被火烧出一孔洞,中间控制档杆操作台靠近主驾驶室座椅部位有火烤痕迹。打开座椅上部,座椅下部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座椅坐垫的海绵填充物烧毁,座椅底部残留有若干铜导线的残留物,铜导线表皮烧毁,裸露出铜制导线,有一电子元器件相对完好。在该车的南侧办公楼处有一监控,经对该监控存储视频勘查,发现在2020年9月20日1时39分许,该车主驾驶室座椅位置有持续的电打火现象,后车内烟雾蔓延开来。经调查,该起火灾无人员伤亡,无放火嫌疑。火灾事故事实部分载明: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宝马牌轿车主驾驶室座椅底部内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2020年9月24日,华晨宝马对起火车辆进行现场检查,于2020年10月16日将现场检查情况书面函告王某某,称可以排除驾驶员座椅处技术故障或者质量问题导致此次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由于驾驶员座椅底部有遗留火种(如电子打火机等)导致此次火灾的可能性。

2021年11月12日,华晨宝马在一审法院对其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其对起火车辆拆检时重点对起火点进行了检查,起火点没发现有加装、改装的现象,同时对燃烧区域内的所有电气零部件及线束逐一检查,没有发现有短路、内部故障等痕迹存在。

关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车辆自燃的原因主要有人为原因、外来因素及车辆自身存在缺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排除了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因素,华晨宝马亦承认在拆检的过程中未发现燃烧区域有加装、改装现象,足以认定王某主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已完成举证责任,在华晨宝马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推定车辆的自燃系存在质量缺陷。

一审法院判令华晨宝马、经销商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02705元,但华晨宝马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遂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双方各自推荐的鉴定机构,依法摇号抽取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宝马轿车起火原因以及起火原因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根据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显示,载明宝马牌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车内易燃易爆物品或遗留火种引燃的可能性,该车辆的起火与产品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同时采信青岛市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青岛市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本案轿车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本案轿车存在质量缺陷。华晨宝马虽申请鉴定,但该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行政主管部门以职权作出的行政认定,其主张本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华晨宝马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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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建华 P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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