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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五部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08月21日 07: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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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汽车头条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产业加速融合,智能汽车产业、车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自动辅助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普及,汽车数据处理能力日益增强,暴露出的汽车数据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日益突出。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规定》对汽车数据处理者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活动进行了明确要求。

《规定》中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要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对汽车数据处理者明确表示,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终止收集等具体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

同时,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况下,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规定》对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中也强调,应当遵守依法在境内存储的规定,加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落实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要求,积极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按时主动报送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

此外,存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结论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并在年度报告中补充报告相关情况。

《规定》提出,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包括开展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出境事项抽查核验、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汽车数据处理者,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汽车数据安全管理需要政府、汽车数据处理者、个人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省级以上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过程中,将加强协调和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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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青竹 PA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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