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议,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货运严重超载的规定,对“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货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且被行政机关处罚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作出处罚。
其理由是:现行法律中,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经不能解决超速、超载的问题,但如果把治理货车超载、超速上升到一定高度,像醉驾一样列入刑法当中,对其超速、超载运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便会对货车车主和驾驶员有足够的威慑力,从而切实做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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