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车放在4S店做装饰,结果被其他顾客试驾发生剐蹭。刘女士起诉4S店要求退车并给付3倍购车款。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起诉称,2013年10月,她花21万余元从4S店购买了一辆标致牌小轿车。同年11月1日,4S店的验车师傅带她去办理验车手续,上了临时牌照。中午回到店里,她将车钥匙交给工作人员给新车做装饰。下午5点左右,她发现别的客户驾驶她的车,在倒车时发生严重剐蹭。她要求4S店更换一辆新车或者退钱,遭到拒绝。
刘女士认为,4S店存在欺诈,根据2013年10月25日颁布的新消法,她起诉要求4S店退还全部购车款及购车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并赔付购车价的2倍,以上共计67万元。
4S店辩称事发时车辆已经上了牌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风险已经转移给刘女士。4S店交付的是没有质量问题的新车,不构成欺诈。店里协商后认为管理有问题,愿意更换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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