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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蒋苏华:三包之后汽车退换更难

2015年03月15日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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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汽车 作者:马青竹

【后记】

消费者保护不是一两部法律法规就能彻底完成的,也不是说我们的制度这么多年都没有进步。但是汽车市场,是一个信息非常非常不对称的市场。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法律信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消费者不但不知道如何维权,连有什么权利都不知道。经销商如果玩心眼,普通消费者只能被“很傻很天真”了。所以,法规和政府必须站在弱者的立场上。

针对调查中比较普遍的侵权行为,凤凰汽车为消费者整理了几个侵权重点提示(复杂情况和实际操作细节,还请咨询律师和专业人士):

过度保养:

“汽车三包”要求消费者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而不是根据“4S”店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强制维修保养: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情况;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经销商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不能简单说在别家修了,就没有“三包”了。

销售者与车企踢皮球:

“汽车三包”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向生产者追偿是销售者的权利和行为,与消费者无关。

不兑现的承诺:

经销商为促销而承诺消费者超过“汽车三包”规定的利益,消费者可以通过与之订立合同进行约定。同时,合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法定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维修用零部件质量:

“汽车三包”规定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维修记录单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附录1

退换车条件:

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

三包有效期内: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附录2

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情况:

1超出三包有效期

2购买前已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3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7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8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可补办)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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