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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防治法再审 机动车限行入法争议大

2015年07月06日 09: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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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谢文英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6月30日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李安东、方新等不少委员建议,对机动车限行等规定,要慎重考虑。

根据此前北京、广州等地的PM2.5源解析报告,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这类超大城市的最主要空气污染源。而限行已经被一些城市认为是控制空气污染的有效手段之一。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指出,机动车限行是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限制,在特殊情况或紧急状态下尚可理解,但不宜普遍授权。还有委员担心,这将为依据“红头文件”实施的限购、限行提供法律依据,给常态化限行打开口子。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一审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资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组织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中央有关部门包括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以及部分公众均提出应该删除该条。

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补充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但依然有反对声音:

“这不足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足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限制,老百姓担心征求意见很可能成为走过场的形式。”李安东委员认为,应该有更过硬的约束条件,比如限行必须经过各级人大或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对公民已经缴纳的税费应当按比例偿还等等。最好的办法是删除该条,因为还有相应条文托底,比如“在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可以临时限行”。

方新委员也认为,限行等措施如果需要常态化,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评估。首先,要研究限行、限购措施对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性,到底有多大作用。其次,要研究这种限行措施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冲突,如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措施,限行后是否要相应减免车船税或者有其他形式的补偿。

李安东委员表示,限行等规定不仅限制了公民财产使用权、不符合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而且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即该条涉及到国家对机动车通行的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问题。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都以大气污染防治为由,制定各自的限行措施,那么,如何保障全国车辆的通行无阻,如何保障“畅通工程”顺利实施。

有的专家说,始皇统一中国以后,为了维护国家统一,首先采取三项措施:一是车同轨,二是书同文,三是行同轮,第一位的是统一车辆标准,破除地方障碍,保障车辆在全国的畅通无阻。以史为鉴,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污染问题和经济问题。

审议中,不少委员提出,机动车污染的问题确实需要加快解决,除了控制机动车总量和上路车数量外,更应整体降低机动车污染水平。孙宝树委员提出,油品升级仍是当务之急,可在法律中对相关内容加以强化。

此次修改中,还明确提出要完善对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限期达标规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事实上,绝大部分城市目前无法完成上述目标。据环保部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仅有16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标,空气质量超标城市超过9成。

对此,袁泗委员则表示,考虑到落实监管仍然可能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应进一步强化该法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

“在最近的一次追踪检查的报告里,再次提到调查难、取证难、处罚难。”袁泗委员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加大监督手段,公众参与,建议在这个法里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多媒体、多介质、多手段的,大大加大对这个法律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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