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通知原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全面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 以下简称“北斗终端”)产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水平,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4〕417号)要求,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9月至12月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采用客观抽样检验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样品包括以下三类:
(一)全国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生产的企业(简称终端生产企业)产品;
(二)全国范围内“两客一危”及总质量不小于12吨货运车辆生产企业(简称车辆生产企业)预装产品;
(三)天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南、贵州、陕西、宁夏9个“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试点应用”省(区、市)从事车辆卫星导航信息服务业务的服务商(简称服务商)经销产品。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检测工作由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承担。抽查工作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二、抽查结果
专项抽查在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20个省(区、市)共抽取了38家企业的42种型号、44个批次的产品,最终确定合格样品36个,不合格样品8个,抽样合格率为82%。
三、存在问题
抽查结果显示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质量总体较好,少部分企业的产品存在车载终端定位精度、盲区补报、驾驶员身份识别、休眠、疲劳行驶提醒、碰撞提醒、侧翻提醒、区域提醒等功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等质量问题(详见附表)。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未严格按照现行标准生产。抽查发现有的企业未能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识别驾驶员身份功能的模块,造成设备不能正确识别驾驶员身份卡。有的产品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不满足标准要求,对平台下发的指令不能正确解析,致使产品盲区补报功能、休眠功能等功能不满足标准要求。
(二)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选用配件。抽查发现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采购价格便宜的卫星定位模块等配件,致使动态水平定位精度、动态高程定位精度、速度定位精度等关键指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三)产品软件设计缺陷,影响终端功能实现。抽查发现部分产品,特别是出厂时间早的产品软件设计存在缺陷,且更新换代不及时,造成图像信息、行驶记录等产品功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影响终端功能实现。
(四)贴牌现象较多,存在检用不一致现象。抽查发现有的企业自身不具备研发和生产能力,而是委托第三方代工生产,导致一款主机有多个型号,通过符合性审查后,又委托另一家代工企业批量生产,致使产品功能和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
四、工作要求
北斗终端是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产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及检测认证机构,要以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产品质量,认真对待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结果,进一步提升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监管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5号令),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终端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产品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生产,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元器件,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及各个环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生产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做好后续安装、服务等工作。
(三)车辆生产企业和服务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北斗终端招投标工作,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并进行严格抽样检测,避免不合格产品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
(四)监督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北斗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把好产品质量检测关,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使用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保障。
今后,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加强安全监管,建设平安交通”的总体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同时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水平和安全水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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