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将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

2012年09月14日 11:44 来源:汽车周报 作者:周 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9月6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明确了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013年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申报的程序和资质管理的执行等内容。

根据通知,申报出口资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通知规定,自2013年起,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审核情况、企业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实行分类管理。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最多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其所属企业分类。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出口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管理标准。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每年12月15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开始发放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方式出口的汽车和摩托车。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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