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触雷” 庞大集团惹纠纷

2012年08月27日 09:4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在房地产调控加码、宏观经济放缓的大背景下,过去一年庞大集团(601258.SH)引以为傲的是,融资租赁业务为其带来了高达近4亿元人民币的收益。

如今,这块业务却成为让其“官司缠身”的“雷区”。

“8·20事件”——即30多名“维权”车主在庞大集团总部围堵之后,庞大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庞庆华一直“未曾安宁”过——先是与“维权”车主逐一面谈沟通,然后是几乎每日都接受媒体采访。

实际上,庞大集团还面临着资金链紧张的压力,行业分析人士认为,这主要与其类似“苏宁式”的快速外延扩张经营模式有关——通过不断地开新店来扩大收入和利润,大量增加了经营和财务杠杆。由于很多新开的品牌4S店都还在市场培育期,销量和利润无法保证,而近年来庞大集团为了加速“跑马圈地”,代理了不少像菲亚特雪铁龙DS等短期内难以实现盈利的新品牌。

无奈的“车主们”

另一边,则是维权车主们几近“歇斯底里”的“抗争”和上诉。

山东省巨野县的侯志国就是维权车主之一。2011年4月5日,他与巨野林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林海汽贸”)签订了一份《车辆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辆总价为36.6万元的东风霸龙自卸车,并向林海汽贸交纳了1万元定金以及1万元轮胎费;随后在4月14日,又向林海汽贸交纳了10.75万元购车款,并提了车。

然而,让侯没有想到的是,这辆“崭新”的霸龙车第二天就出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自去年4月15日至7月6日期间,车辆因质量问题一直停运。更让侯震惊的是,在7月16日河北滦县人民法院将其所购的霸龙自卸车扣押,原来侯只是这辆车的“承租人”,而非“车主”。

“出租方是庞大乐业,出卖方是菏泽庞大霸龙销售公司,我始终被蒙在鼓里,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给我留下任何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协议书或文本,我从来没跟庞大乐业协商过融资租赁的事宜,只有我与林海汽贸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能够证明我与林海汽贸之间的买卖关系。”侯志国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那会儿我才知道林海汽贸和菏泽庞大霸龙是串通故意骗我的,林海汽贸和我签的合同,并收了定金,菏泽庞大霸龙的人以办理银行分期手续为由过来家访,我糊里糊涂就在他们所谓的手续上签了字,完全不知道有《融资租赁合同》的存在。”还没有等侯志国搞明白自己的角色是如何从“购车人”变成“承租方”的时候,他便收到滦县法院的一纸判决,要求支付庞大乐业租金、违约金共计35万余元。不服判决的侯志国,目前已将案件上诉至唐山中级法院,仍在等待回复。

在记者拿到的厚厚一叠车主维权资料中,来自山东的李振光以及吉林的赵秋、湖北的张小桥等其他诸多车主,也都有与侯志国一样类似的“遭遇”:手里没有任何合同的原件,在车辆被“扣押”之前,他们对于庞大乐业的存在完全不知情,更不知道《融资租赁合同》为何物。

根据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委投诉部(下称“消基会”)给记者提供的一份车主名单,目前参与“维权”的车主分别来自山西、内蒙古、山东、黑龙江等逾12个省区市,共计65人,而这些车主面临的绝大部分问题,都与庞大集团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关。

对此,庞大集团董秘办负责人车少华表示,到庞大总部参与“8·20事件”的仅有34名车主,其中1人身份无法核实,共涉及车辆91辆,其中由于“假国三”(详见相关链接)引起纠纷的共12辆,涉及融资租赁纠纷的则多达76辆,至于其余少数几辆则是由于车辆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车少华强调,在涉及融资租赁纠纷的个案中,目前有37辆车是有还款记录的,其他39辆车是完全没有还款记录的,因此车辆才会被法院扣押或收走。

“我们会就全部诉求重新‘捋’一遍,争取在本周日(26日)全部检查核实完,并计划在下周召开发布会向媒体披露相关情况。”庞庆华告诉记者,在与多位车主沟通之后发现,此次集体“维权”的主要原因是车主无法还贷引起的。不过,他强调,自“8·20事件”之后,庞大集团法务部成立了专案小组,就这些投诉车主反映的问题进行一一核实、甄别,一旦发现不规范销售引起的情况,庞大将严肃处理,并争取在一个月内对每个车主都给予答复。

风险监管缺位

事实上,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配套立法相对滞后,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近年来也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棘手问题。

据了解,目前国内汽车厂商的信贷销售形式主要有银行按揭、分期付款和融资租赁三种。尽管这三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但都需要厂商或经销商以自身的资质进行担保,并且对客户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一旦出现客户还不上款的情况,厂商或经销商将受到连带责任。然而,自2011年以来,在房地产调控加码、宏观经济放缓的大背景下,国内车市也持续低迷,通过降低门槛刺激汽车销售方法引起的纠纷亦持续不断。

早在2004年,国家商务部、税务总局在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曾提出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2006年,国家商务部、税务总局再次要求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出融资租赁“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然而,风险监控不足的融资租赁模式近年来在国内却被一再推崇。

一位北京某品牌重卡经销商告诉记者,从2010年开始,受行业景气回落、市场增速放缓压力影响,不少重卡企业和经销商开始想方设法大力促销,以求在低迷的市场上维持一定的销售额。在重卡销售十分不景气的2011年,不少厂家开始主动提出将客户购车首付降低来提升销售量,只需20%首付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号称可以实现“零首付把车开回家”的融资租赁业务亦大受追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分会会长苏晖曾表示,在不久的将来,融资租赁购车这一模式可能会迎来爆发式的增长。

按照庞庆华的说法,实际上,2009年底庞大集团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唐山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就已正式获得商务部批准,成为第六批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但我们之前两年没有大力去做这块业务,直到去年才开始集中推广融资租赁业务。目前这个业务主要还是为商用车销售提供服务,将来还要推广到乘用车领域,我们每年大概卖6万~7万辆卡车,其中约一半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做的。”基于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重视,去年庞大集团将庞大乐业的注册资金从1.7亿元增加到5亿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庞大集团对“汽车融资租赁”的“定义”则为:“庞大租赁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购买指定车辆,并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车辆出租给客户,由客户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期限届满,租金付讫后,客户获得该车辆所有权的交易活动。”

然而,在侯志国的上诉状以及多位车主的维权资料中均表示:自己从未与庞大乐业有过接触,没有协商过融资租赁事宜,更没有与庞大乐业达成租金及违约金条款,而系庞大旗下经销商与庞大乐业恶意串谋,单方面提供空白格式合同,骗取他们在空白的融资租赁合同上签的字。

对此,庞庆华表示,“为车主买车提供融资租赁时我们是要进行家访对其还贷能力进行风险评估的入户调查的,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至于“提车才一个半月就被收了车的这种极个别的情况,我们会考虑适当延长起诉时间,能从宽处理的都从宽,不可能集团延长还贷时间的,这样资金风险太大,车辆残值会掉价。我们是上市公司,不仅要对客户负责,也要对股民们负责。”庞庆华告诉记者,为了防止今后再“触雷”——出现因为合同条款不明导致的不必要纠纷,近期庞大将推出视频签约、添加合同说明、风险警示等方式,把汽车销售过程进一步公开、透明、规范化,以加强销售规范管理。

[责任编辑:zhan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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