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交管局辟了一个谣。交管局刚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下称123号令),其中强化了对交通违法的扣分处罚。但之后,网上流传起民间版的解读:酒驾,5年内不得考取驾照;司机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公安部交管局称,其中有不少误读:酒驾,只有是驾驶营运车辆时,才5年内不得申领驾照;司机不系安全带,记2分,而不是传说的3分;至于“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在123号令中并没有规定。
这次辟谣,让不少“烟民”司机长出了一口气,以为逃过了这一劫。但反过来想想,驾车吸烟分散注意力,客观上形成了安全隐患。警察是否处罚,危险都摆在那里,只增不减。我们安全驾车,仅仅是为了避免处罚吗?
而且,对驾车吸烟的处罚,并非无中生有;很多地方都有相关的执法实践。2004年国务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是个不完全列举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驾车时吸烟和打电话、看电视类似,都分散司机注意力,所以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少地方有针对驾车吸烟的处罚。
比如,2010年11月 哈尔滨交警部门实行专项整治,对开车吸烟、打手机和不系安全带“三多”违法一律按规定记2分、罚款50元处理。今年2月27日起,辽宁锦州交警对司机在行车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看报纸、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记2分,罚款50元。今年7月2日,在唐山市也有8名司机因驾车吸烟违规,受到交警严厉批评教育。
处罚、记分,让司机花钱重考驾照,并不是目的;关键是对于类似吸烟驾车、打电话等严重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全社会应形成严厉禁止的共识。交通法规更严格一些,为何不可?
昨天上海发生一起惨烈车祸,沪陕高速崇启大桥上一辆汽车撞向养护工人,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而肇事司机年仅18岁,今年7月份刚刚取得驾照。这次公安部123号令,提高了驾照申领的门槛,规定新近取得驾驶证的司机不能单独上高速;如果这一严格的措施能更早施行,可能昨天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交通法规更严格一些,为何不可?
以醉驾入刑来说,2011年之前,舆论对于醉驾入刑是否过于“严苛”,现有司法资源能否保障法律的执行,有过很多讨论。但是正式立法之后,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上一年同期下降45%;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死亡人数下降22.3%。每一条生命都是无价的,相对于醉驾入刑所挽救的生命,相应增加的司法成本是微不足道的。至少在入刑之后,绝大部分司机真的把醉驾当一回事了,酒桌上鲜有不识趣的劝酒。这就是法律的力量。交通法规为什么不可以更严格一些?
当然,法治社会的“严刑峻法”,必须在法治渠道内,必须基于公众的合意,而不是行政命令。要避免类似“驾车吸烟”有时严禁,有时宽松的情况,需要由立法机关代表民意,将公众深恶痛绝的危险驾车行为,体现在具体的禁止性法律规范中。这才能避免法律的模糊地带,避免警方对法律时紧时松的解释,以及“间歇式执法”,造成司法公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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