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单双号限行”转嫁城市管理责任

2012年10月17日 09:4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纶卿 0人参与 0条评论

10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了北京市9月份交通拥堵状况的报告。该报告显示,9月份北京市交通拥堵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0.3%。该报告披露,针对交通拥堵情况,北京市除了重点研究深入推进弹性工作制和错时上下班工作方案外,还将“评估”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可行性。据说,这项措施若评估通过,相比目前的尾号限行,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将实行更严厉的限号措施。

单双号限行措施,实际上是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一种外加的强制性限制。按照法律的精神,公民的自由只以自愿让渡为得以限制的前提,非此,任何个人、团体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之。并且,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只能以保护自由的原因得以限制之。所以,公民拥有自己的汽车之后,对其全权使用权利的部分让渡,如每周依车牌尾号限行一次,或依车牌尾号单双数隔天限行一次,能否在最大限度内保证每个人最大程度上的自由权利,实则是可以讨论的问题。

任何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措施,从管理的角度讲,都会有利于秩序的形成。就如车辆限行措施,哪种措施限制的车辆多,哪种措施就更有效。但是,公民自由权利充分实现的良序社会,是公民自由度与社会有序度达到某种平衡的社会。的确,没有一定的秩序,就没有自由落实的空间。然而,这绝非意味着秩序越严格、有序度越大,自由落实的空间就越多、自由度就越大。这里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究竟是在公民充分享有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秩序,还是在秩序的基础上“允许”有限度的公民自由。于自由而言,这两者之不同,就如同笼中之鸟与空中之鸟的差异一样大。

显然,在秩序的基础上“允许”公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在秩序的“剩余”空间内“配给”公民的自由度,可以大大方便秩序管理者和维护者;而在公民充分享有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秩序,无疑将会大大增加社会秩序管理者和维护者的责任。于是,越是在公民自由度小的地方,社会管理者就越是愿意用限制自由的方式来转嫁社会管理责任,减轻社会管理负担,以形成方便管理的所谓秩序。而这也正是这种类型的社会秩序“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症结所在。

因此,按汽车牌照尾数实行单双号限行的措施,至少有转嫁城市管理责任之嫌。其实,在北京等大城市,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以北京为例,修建地铁造成的地面通行障碍,每日都有的临时限行措施造成的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堵塞,都是管理水平和管理不当等方面的问题。

治理交通拥堵是社会管理方式改革的一部分。那种一说解决什么社会问题,就先想着如何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先盯着公民钱袋的方法,正是社会管理方式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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