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柠檬车说法起源: 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1970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教授发表论文《柠檬市场:质化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在该文中,乔治·阿克罗夫以香甜的樱桃与水蜜桃来譬喻车况优良的二手车,质量糟糕的二手车比喻为柠檬车(Lemon Car)(在美国的俚语中,柠檬意为“次品”或者“不中用的东西”)。买到此类车的消费者心情难免会很酸涩。
他在研究中发现,在一个市场中,如果卖方掌握了比买方更有利的信息,就可能掩盖产品的真相,接着提供不真实的资讯增加自身的福利,以次充好伤害买方的利益。在二手车市场,卖方市场对车况比买方清楚得多,买方只能从表面情况来判断车况。这样卖方与买方处于信息非对称状况,卖方更具有信息优势,而买方处于劣势选择地位。
乔治·阿克罗夫称:卖车以次充好,买方尽管不了解旧车的真实质量,但愿平均质量给出中等价格,这样,高于中等价格的上等旧车就会退出市场,接着是中上等旧车,演绎的最后结果是:市场到处充斥柠檬车,极端情况下一辆车都不能成交,最终成为破烂车的展览馆,市场瘫痪。后柠檬车的定义范围扩大,用来意指出厂后问题百出的瑕疵车。
二、柠檬法诞生:顾客满意才是金科玉律 美商务部颁布柠檬法对抗日系劲敌
上世纪80年代之前,许多厂商和经销商不是专注于如何提高汽车质量和售后服务,而是热衷于跟顾客打索赔官司。各大汽车公司雇佣了众多律师,专门应付消费者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官司。掌握专业知识和拥有雄厚财力的汽车制造商,百般推卸自己的责任。普通消费者由于精力与财力有限,买到了问题车即使打官司也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车企对消费者的这种消极抵抗使得他们不再购买美国本土的汽车产品,而转向日本车,以致日本同级汽车车价上升10%-20%。尤其是70年代,石油危机爆发,日本经济进入高位,一时风头无两,能耗低的日本车蜂拥而至。
对于本国汽车企业的宽容,被认为是美国汽车丧失竞争力的原因之一。面对底特律三巨头的亏损、汽车工人的失业,美国商务部破釜沉舟地推出了旨在提高美国国产车质量的汽车柠檬法。柠檬法的出台遭到了汽车制造商的强烈抵制,一旦违法,厂商就会受到严厉的调查和惩罚,其罚款可以高达上千亿美元。实施后的最初几年,美国的汽车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纽约州的柠檬法1983年实施,截至1990年,12 家汽车制造商已向购买其新车的该州车主退款1亿美元,同一时期美国三大公司在全国的退款达10亿美元,这才引起汽车公司对质量的重视。发明全面质量管理的戴明教授虽然名扬全日本,但在美国却坐了十几年冷板凳。美国实施柠檬法之后, 戴明立即被请上美国自动车工程学会的底特律讲坛,讲授车企如何才能全面质量管理。
正是“柠檬法”,迫使美国汽车厂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将美国汽车工业引向了健康的竞争和发展轨道。有人曾说:没有“柠檬法”,就没有今天的通用和福特。以福特汽车为例,在质量保证方面,它有一个制度叫Q1,福特自身和福特的供应商必须符合这个标准;在客户终端上,福特所有的经销商也必须要符合ISO14000制度的认证。汽车生产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维修商原本是一个紧密联合的利益共同体,相互牵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三、柠檬法内容:条例稳准狠 修不好就退车
在美国,消保法是联邦各州可以自行管理的事物,因此以联邦等级的《马格奴森-莫斯保固法案》(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与统一商业法(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作为蓝本,自1982年起,美国各州陆续地都制定了细节各有不同的汽车保有法,“柠檬法”是美国各州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中国的“三包规定”由于相关部门充分征求了生产企业的意见,这使得草案规定与欧美国家有关法规相比对生产商非常有利。“柠檬法”的核心就是结束汽车厂商的强势地位,将汽车质量的否决权交给车主。柠檬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力,可能会超过在购买合同中所表达的承诺。
各州柠檬法的具体规定大同小异,细节略有不同。如果你买了有缺陷的汽车,并且处于制造商所承担的质量担保期内,在合理的修理次数后,制造商仍没能修好汽车,车主便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相同点如下:
对柠檬车进行定义:要求制造商对车辆缺陷负责,而不是经销商对车辆缺陷负责,如果多次对汽车的价值和汽车的安全有缺陷的汽车进行维修,缺陷仍存在,就认为此车为柠檬车。
保证时间由法律规定:大部分州都规定了保证期为12-24个月或者12000-24000英里,缺陷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出现,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质量保证时间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企业自行规定。
授权消费者退货或更换条件:
1、 如果缺陷涉及制动、转向灯方面的严重安全缺陷,制造商只有1次维修机会。
2、 如果涉及安全方面的缺陷不被认为是严重缺陷,制造商有2次维修机会。
3、 对于其他没有涉及安全方面的缺陷,制造商通常有3-4次维修机构。
4、 汽车在维修厂的维修时间在一年内总共加起来达到30天。
如果满意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消费者就有权利要求退货或更换。以加州为例,在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8000英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汽车消费者在原厂或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退款考虑行驶里程数:大多数州的柠檬法规定,在退款时要考虑到车辆的使用情况。通常情况下, 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在退还的购车款中打一些折扣。
柠檬车的收回与再次出售:车企收回的柠檬车在整修之后还会再次出售,但是根据柠檬法的规定,再次出售车窗上必须贴有“柠檬”标志,文件上也必须注明是“柠檬法回购车”(Lemon Law Buyback),出售的柠檬车至少要有1年的保质期,依然受到柠檬法的保护。
恶意申诉将受重罚:柠檬法同时对汽车消费者也有约束,如爱达荷州、明尼苏达州柠檬法规定,恶意申诉一方将会收到获胜方三倍的实际损失外加相关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由于车祸、故障破坏、使用不当和疏忽造成的故障,则不能得到柠檬法的保护。由经销商指定的维修点以外的地方进行修理所造成的故障也不能得到柠檬法的保护。
四、消费者维权:柠檬车车主不必上法庭 车企必须无条件换车或退款
柠檬法给消费者提供了三条维权途径: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和诉讼。
只要符合柠檬法的条件,用户不必上法庭,只要将历次的汽车修理收据寄给各州下属的消费者协会,就可以根据要求换车或退款,而不必花费时间和费用。因此,为了得到柠檬法的保护,车主每次送车到经销商的修理部修车时,都要将记录修理费用项目、零件费用、人工费用、停驶天数的修理单据妥为保管,并记下送修日期和取车日期,以备后用。
另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调解,如果仲裁败诉,仍可以上法庭起诉。而且美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入诉讼程序,一旦上报到美国商务部,商务部会对汽车产品问题进行严格调查和处罚。美国的消费者协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他们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消协发现质量问题,会在内部杂志上通报,号召抵制该产品,对汽车制造商带来巨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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