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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出新政 消费者叫好经销商沉默(2)

2013年01月18日 10:07 来源:羊城晚报-新快报 作者:杨晓霞 0人参与 0条评论

■延伸阅读

汽车“三包”出台历程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外汽车"三包"经验

美国

四次修不好直接退钱

作为世界第一汽车大国,美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经验丰富,措施严密。各州都有规定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在纽约州,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的最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此外,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也将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

英国

销售法帮忙无需“三包”

英国1979年颁布的《商品销售法》。这部法律涵盖了英国绝大部分消费品,汽车也包含在内。根据该法规定,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若产品与销售商的承诺不相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厂商如有疑问必须举证产品达标。

日本

不靠“三包”靠协会

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对汽车销售之后的维修和更换,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而官方也并非撒手不管。1994年,日本颁布了《产品责任法》,其中规定了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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