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升级,车主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然而,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执法必严。
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的实际内容来看,没有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和健全的专业维权队伍,每一个消费者仍然具有实施投诉的难度。因为就一个汽车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来看,其涉及到的经济金额很小,消费者就很难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实施维权行为,大部分消费者或许只有选择长期、耐心地等待遥遥无期的结果。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的召回案例,都以被动召回居多。也就是说,通常都是通过监管部门检验出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再责令车企进行召回。在欧美和日本,这种监管机制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有不少召回案例都是由国家发起。
而如今的《条例》,对于监管权责的划分、检测机构的配备、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完善都无法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缺少这些角色,光靠《条例》唱独角戏,这出戏的可看程度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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