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交通信用”的制度体系应循序渐进

2012年07月29日 12:26 来源:京华时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字号:T | T

从目前看,建立“交通信用”的制度基础还比较薄弱,不能一蹴而就,但也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

日前,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此前,在江苏等地,政府也提出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公民交通表现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一直以来,超载、醉驾、闯红灯、马路杀手等交通事故频发,对公众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也成为开车族越来越壮大的中国社会的一大困扰,“车轮上的文明”显得日益重要。传统上,对交通违法以经济处罚、批评教育为主,“醉驾入刑”开启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而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则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新思路。

在交通安全领域,除了肇事逃逸、危险飙车、醉酒驾驶这类“大错”,更为常态的是超载、超速、闯红灯这类“小错”,如何减少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交通违法者数量,走出“法难责众”的尴尬?建立“交通信用”体系是一个出路,既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紧密关联,又具有广泛的约束效力,从而在罚款和法办之外,开拓了新的社会规则空间。

从国际经验看,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比如在美国,不论何种交通违章,只要被开具罚单和接受处罚,违章记录即永久性存入个人社会安全号档案中,这些记录在本人晋升、信用、保险、求职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对提升公民的交通文明素质形成倒逼效应。

虽然思路对头,但要看到,“交通信用”体系也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环,不良记录关涉公民的利益和未来发展,不论是信息采集还是惩戒机制,都需兼顾公民权利保护和社会公平。因此,需要在更高的法律层面对此进行顶层设计,为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基本规则框架,同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从目前看,建立“交通信用”的制度基础还比较薄弱,不能一蹴而就,但也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比如,在这次国务院的意见中,除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还有学员肇事率影响驾校资质审核、货运企业建立驾驶员“黑名单”库、发生重大事故约谈问责地方官员等。这说明,除了车主个人,机构、行业乃至政府也应受到约束,这同样是“交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目前最需要做也最可能做好的。只要循序渐进,夯实各方面的基础,建立中国式的“交通信用”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就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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