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天发布公告,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车辆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2012年9月3日,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新出口商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在原始案件调查期间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与原始调查案件中其他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原始案件采取措施后对中国大陆有实际出口,符合新出口商的条件,请求商务部立案进行复审审查。
商务部对该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提供了具备新出口商资格的初步证据,决定进行新出口商复审。本次调查2013年7月18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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