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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汽车尾气超标或要求企业召回

2015年06月26日 0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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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昨天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一审时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该政策为 地方政府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开绿灯。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门槛,政府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还增加不 达标汽车将召回,驾驶人停车3分钟应熄火等规定。

尾气污染

实施限行前需征民意

提请进行二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拟将对机动车限行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首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也有专家提出,这个条款给了地方政府一个很大的权力。如果这个条款作为法律正式规定下来,有可能成为地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依据。专家认为,向地方政府授权,应对授权条款有所规制,补偿机制更加明确、完善,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这意味着,对于地方政府实施机动车限行增加了征集公众意见的一道门槛儿。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还表示,将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三审四通过”的惯例,该法条可能会继续做出调整。

停驶三分钟车应熄火

除了上述法条以外,二审稿在多处修改中体现了大气污染治理中公众参与的精神。在一审时,有委员建议应引导社会公众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此外,草案明确,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

在一审中,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应当完善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强化这一制度的作用。

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城市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汽车尾气超标应召回

在一审期间,有观点认为,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主要成因,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对此,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企业获知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监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人民币)的罚款。

二审稿还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排放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除此之外,还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而对于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燃油的,将最高责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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