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
治理工地扬尘写入承包合同
建筑施工的扬尘污染近年来也愈加引起重视。一审稿对建筑施工扬尘作了规定,但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加强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修订草案作出了修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在重污染天应急章节中,草案也要求各地政府必须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
对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
燃煤污染
限期建煤炭洗选设施
针对燃煤污染,在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民用散烧煤造成的污染很严重。当前,应当重点做好煤炭的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加强全过程控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提高洗选比例,规定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三是规定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处罚措施
监测造假最高罚20万
在实践中,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实失真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对于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也将最高被处20万元罚款。
个人烧垃圾或将被罚500元
烧垃圾、烧秸秆在很多地方比较常见。针对这些“陋习”,二审稿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时,也将被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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