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有法可依,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早在1979年英国就颁布《商品销售法》规定,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若与承诺不相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厂商如有疑问必须举证产品达标。日本在修、换、退方面没有政策层面上的规定,但各家汽车制造商的售后服务大致相同。
然而到了中国市场,汽车“三包”政策却已经“迟到”七年之久。中国汽车产品消费保障体系为何难以建立?
截至2012年7月,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一系列数据:2012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全国8个省的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0万辆;全国17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其中北京等5城市超过200万辆;私人汽车保有量达8613万辆,占全部汽车保有量的75.62%,比2011年底上升1.21个百分点。
截至2012年10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3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2.56亿人,按照目前的人口数据统计,那么我国机动车千人保有量为173.7辆,当然这个数字表示的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对于轿车而言,这个数字会更低,处于全球下游水平。尤其是对于中国机动车保有量集中度来看,几个一线城市的保有量大幅度的提升了整体保有量数据。
毋庸讳言,由于中国几乎是跑步进入汽车社会,加上我们一度给予合资厂商优厚的待遇,并有意“呵护”自主品牌汽车发展,致使相关法规和政策过于偏袒汽车厂商,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车主权益的保护。[详细]
三包条例的难产,与汽车生产商的消极应对脱不了干系。加大对车主权益的保护力度,难免损及汽车厂商的眼前利益,于是不少汽车制造商、经销商、修理商对“三包”政策持消极、怀疑甚至抵制的态度。
汽车分析称,汽车厂商的反对声是导致汽车三包“难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对于缺乏核心技术的国内汽车厂商而言,“低成本”仍是其核心竞争力,而“三包”无疑将增加其成本。“包退、包换“对于十余万元的家庭用车而言更是一场”空谈“。[详细]
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和生产地,汽车消费纠纷亦随之大量出现。中消协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6805件,同比增长近20%,投诉量再创新高。由此,瞩望多年的汽车三包政策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
但对于汽车这种高额消费品来说,汽车是一种经常处于高速移动的产品,其产品的问题原因有时候很难界定,是消费者的使用原因造成的?还是使用环境恶劣造成的?或者是汽车产品的品质原因造成的?面对一系列普通消费者无法解决的问题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在面对强势一方时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加上任何人提到上法院,打官司,大家都会觉得头疼,都会有一点含糊,很多人选择算了,修修得了,这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卖方的强势。[详细]
12月11日,工信部与国税局发布《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与车辆购置税征缴数据系统相挂钩,对提升车辆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水平,加强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新的条例推出,被认为是又一个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详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行为,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详细]
汽车消费者所遭遇的车辆个性问题与车辆共性问题,在新的一年都将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将于2013年3月份正式出台。两大政策齐出保驾护航,未来消费者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至少汽车三包、召回等政策推出,将是推动汽车产品“家电化”先河的重要一步。[详细]
国家质检部门的职权范围只能限定在罚款以内,而吊销营业执照则需要许可机关,也就是国家工商部门的配合。但是国家质检部门能够国家工商部门直接下达指令要求其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吗?如果国家质检部门不认同国家质检部门的处罚规定,又当如何解决呢?
国家质检部门的最高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只是部级单位,但是如果被处罚的企业是大型国有企业,也是相当于部级单位,又如何呢?而且,每一个汽车企业都是所在地方政府的命根子,如果当地政府进行干预呢?处罚又能够顺利进行吗?
特别是如果处罚决定和执行由地方质检部门来执行的话,由于当地质检部门由当地政府来管理,其对于地方企业的处罚,就更需要当地政府的首肯才行。[详细]
要分清汽车产品缺陷的原因归属,必须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才行。无疑,在这个方面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消费者很难影响到相关机构的鉴定结果,但是作为财大气粗的企业,就有可能会影响到鉴定机构作出更倾向于企业的鉴定结果。因此,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甚至这种独立性与公正性比技术的要求还要高、还要难。但是,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确实规定了相关确认缺陷的方法: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详细]
国务院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中国始于2004年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车企的自觉性,主动召回将成为一种常态。
随着汽车社会消费者力量的强大,中国汽车社会正在从过去以生产者为中心走向以消费者为中心。这种汽车产业的转变,将会最终决定包括汽车召回在内的汽车企业对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质量成为汽车企业竞争的核心,这种转变将是决定汽车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或者简单说,汽车召回的实施与否,将不再是一种汽车企业产品品质低劣的代名词,而是汽车企业对于消费者负责任的一种表示,这将决定汽车企业未来市场前景的扩大与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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