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专栏

张志勇:汽车召回实施关键在条例之外

凤凰汽车专栏作家 张志勇
2012年12月23日 07:40   

0人参与 0条评论 打印 转发

张志勇

作者:张志勇

核心提示:随着汽车社会消费者力量的强大,中国汽车社会正在从过去以生产者为中心走向以消费者为中心。这种汽车产业的转变,将会最终决定包括汽车召回在内的汽车企业对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质量成为汽车企业竞争的核心,这种转变将是决定汽车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或者简单说,汽车召回的实施与否,将不再是一种汽车企业产品品质低劣的

凤凰汽车评论 2012年,中国有关汽车法律法规的出台似乎很多,有媒体报道说汽车三包要明年三月推出,汽车召回从规定升格为条例以后,将要明年1月1日实施。

而12月初,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更是加强了企业对于车辆产品一致性要求的监管。

可以想见的是,随着中国社会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保护越来越庞大的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再是一件奢侈的事情,而是一件涉及千家万户日常生活能否正常进行的再也不能平常的大事。

也因此,就有人乐观预测,中国汽车社会一个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汽车产业链条将正式形成,汽车消费者将真正享受到汽车产品作为“上帝”的荣宠。

确实,汽车召回从一个部门的规章升格到国务院的条例,其权威性大大增强。同时,汽车召回条例的诸多内容也比较原来的召回规定有很多方面的加强,特别是条例中的惩罚力度,不容汽车厂商忽视。

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加强,固然能够迫使法律法规的目标对象能够严格法律法规校正自己的行为。比如,酒驾行为屡禁不止,但是2011年以来,关于酒驾的惩罚力度大大加强了,严重者甚至可以受到刑事处罚。这种惩罚措施的加强,无疑让酒驾者慎重行事。

但是酒驾率真正被刹住的不仅仅是酒驾惩罚力度的加强,更重要的是酒驾惩罚管理机制的建立。比如,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源,设立数倍于以往的专门查处酒驾的网点,让酒驾逃无可逃。而更为重要的是,加大对于酒驾人情关的预防,特别是对于不同地方的交警进行调换,查处酒驾,从而让人情不再有走动的空间。

汽车召回条例的实施效果其实也是一样,其更为严格的内容的以及惩罚力度,当然会使得汽车厂商在是否召回汽车的犹豫之间,因为考虑到可能遭受到的惩罚,会倾向于采取召回的措施。但是,倘使汽车召回条例中的惩罚机制因为某种原因而不能真正贯彻实施,那么厂商就会依然我行我素。

汽车召回条例中仍然规定,国家质检部门是汽车召回的具体执行单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部门虽然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直接管理者,但是相关的处罚却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其它部门又与国家质检部门是平级机构,那么这种配合就可能发生冲突。

比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该条规定清楚说明了国家质检部门的职权范围只能限定在罚款以内,而吊销营业执照则需要许可机关,也就是国家工商部门的配合。但是国家质检部门能够国家工商部门直接下达指令要求其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吗?如果国家质检部门不认同国家质检部门的处罚规定,又当如何解决呢?

而处罚规定的执行也并不一定就能够得到坚决地执行。因为国家质检部门的最高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只是部级单位,但是如果被处罚的企业是大型国有企业,也是相当于部级单位,又如何呢?而且,每一个汽车企业都是所在地方政府的命根子,如果当地政府进行干预呢?处罚又能够顺利进行吗?

特别是如果处罚决定和执行由地方质检部门来执行的话,由于当地质检部门由当地政府来管理,其对于地方企业的处罚,就更需要当地政府的首肯才行。

这是其一。其二的问题是,国家质检部门作为最高的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执行机构,谁来监督它的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但是,这种违法行为的监督机构是哪一个?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监督要想取得实效往往很难。

其三,目前,在中国实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有多家机构,国家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国家质检部门都承担了部分职能。但是在这三个机构往往是各自为战,各负其责,很难有持续与有效沟通与协调。同时,汽车企业目前又往往会受到国家工信部、国家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公安部等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这些部门虽然所管理的汽车企业的职能与汽车召回的关系并不是特别强,但是,如果能够让这些部门的汽车职能与国家质检部门之间建立很好的沟通机制,也能够增强国家质检部门对于汽车召回条例执行的权威性和效率。

最难以执行的是的第四个方面,即缺陷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问题。

汽车产品与家电产品有很大的不同。家电产品基本上是一种摆放在家里的家用产品,其产品出现问题很少会是因为消费者的原因,产品责任的认定非常容易。一般在保修期,家电厂商往往会比较主动承担责任。

但是,汽车产品不同,汽车是一种经常处于高速移动的产品,其产品的问题原因有时候很难界定,是消费者的使用原因造成的?还是使用环境恶劣造成的?或者是汽车产品的品质原因造成的?

要分清汽车产品缺陷的原因归属,必须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才行。无疑,在这个方面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消费者很难影响到相关机构的鉴定结果,但是作为财大气粗的企业,就有可能会影响到鉴定机构作出更倾向于企业的鉴定结果。因此,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甚至这种独立性与公正性比技术的要求还要高、还要难。但是,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确实规定了相关确认缺陷的方法: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显然,这种以专家鉴定为主、以技术鉴定为辅的方法,更有可能产生寻租的漏洞。

总体上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的出台,让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期望一个条例就能够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证,还有一些路要走。这涉及到部门机构职能的调整、鉴定机制的确立,甚至包括监督程序的完善。

不过,随着汽车社会消费者力量的强大,中国汽车社会正在从过去以生产者为中心走向以消费者为中心。这种汽车产业的转变,将会最终决定包括汽车召回在内的汽车企业对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质量成为汽车企业竞争的核心,这种转变将是决定汽车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或者简单说,汽车召回的实施与否,将不再是一种汽车企业产品品质低劣的代名词,而是汽车企业对于消费者负责任的一种表示,这将决定汽车企业未来市场前景的扩大与缩小。

从这个意义上说,汽车召回将会成为汽车企业越来越主动的行为,而相关的汽车法律法规将能够成为监督的辅助工具。

标签:召回 
  [查看跟帖]我要跟帖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自动登录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同步到微博
     

专栏介绍

张志勇专栏

专栏作者:张志勇

汽车营销咨询顾问;行业评论员、专栏作家。现从事汽车公关、咨询、培训、汽车产业园区规划、论坛等。

专栏作家